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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刑辩专业律师_:失火罪是否存在共同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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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刑辩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
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
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
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
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
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
问。连律师擅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查阅、摘抄、
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取保候审、质证、辩论等业
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用心做事。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甲、乙两兄弟于2010年冬至这天,相约后一起上山祭扫父母的坟墓。祭
扫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甲、乙按照当地的祭扫仪式,清除杂草后,分别在坟地实施了焚
烧“纸钱”、点蜡烛、燃放鞭炮的行为,后没有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就离开坟墓。后从该
坟地上燃起明火,引发了森林火灾,烧毁林木180余亩,造成损失15万多元。但无法查明
焚烧“纸钱”、点蜡烛、燃放鞭炮三个行为中到底是是哪一个行为引起火灾的。


  二、分岐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理由是:过失
犯罪,法律有规定才负刑事责任。过失行为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才可能构成犯罪。我国
现行《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理论上认为不存在共同过失犯
罪。本案中无法查清是哪个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行为引发火灾,如果一起追究两人的刑事
责任,对没有引起火灾的那个人是明显不公平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甲、乙两人构成失火罪,系共同过失犯罪。理由是:
虽然《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该条第二款又规定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
别处罚。”故我国刑法并没有否定共同过失犯罪。甲、乙两人的共同过失、共同行为造成
了严重危害后果,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均应负刑事责任。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犯罪嫌疑人甲、乙构成失火罪,理由如下:


  1、两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有共同过失。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
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本案两犯罪嫌疑人共同在一个墓地扫墓,都负有避免火灾的注意义务,本应相互提醒
不得用火或者在用火后共同采取足以预防危险的措施。但两人轻信能够避免火灾,两人
的行为相互影响,相互促进,一起违反规定在林地用火,事后又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
施,结果造成森林火灾,主观上共同存在轻信过失。


  2、两犯罪嫌疑人有共同过错行为。两犯罪嫌疑人的一系列行为,是事先联络后依据
传统习惯共同默认的,出于祭扫坟墓的共同目的,在实施过程中相互配合并完成的。两
人的行为并不是简单巧合的同时行为,而是一个整体,各自的行为是默契的分工行为,
属共同危险行为。


  3、共同危险行为造成了足以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后果。本案中失火的结果是毁坏林
木80多亩,造成损失5万多元,具有明显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失火罪的追诉标准,
具备了刑法关于失火罪的构成要件。


  4、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否认共同过失犯罪。虽然《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
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该条第二款又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
犯罪论处;应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刑法条文明确规定了“共同过
失犯罪”这一术语,肯定了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且“应负刑事责任”。“不以共同犯罪论
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只是特别规定了对共同过失犯罪的处罚方法,并非
否认共同过失犯罪。在生产、生活、工作中,两个人以上共同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现象
是客观存在的。如果不用刑法予以规制,势必放纵这种违法行为,造成打击不力。司法
实践中也已经认可了共同过失犯罪的成立。如2000年11月15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后,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的,致使被害人因
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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