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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结构兼具三角结构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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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诉结构兼具三角结构的特点
  核心内容:刑事诉讼中,我国就得结构是兼具着三角结构的一个特点的,这个特点
的要件需求具有哪些明显的特征呢?那么下文将会结合相关要素进行分析,法律快车小
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我国刑事诉讼三角结构的特征是:
  首先,审判中立。
  第一,不告不理。法院作为争议事实的裁决者决不能主动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只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自诉案件原告起诉后,方可依法予以审理。

  第二,审判的非偏向性。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有义务与控、辨双方保持同等的
司法距离,不得偏向任何一方,在当前尤其不能偏向检察机关。

  其次,控、辨平等。

  它包含一下两层含义。

  其一,控、辨双方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双方都是诉讼主体,而非一方是
诉讼主体,一方是诉讼客体,或双方都是诉讼客体。这一点在自诉案件中自不待言,即
使在公诉案件中,也不能应为控方是国家机关的检察院,辨方只是普通的公民而有所区
别,须知双方在社会中虽具不同身份,但在刑事诉讼中,在法庭的审理中都只是所审案
件的双方当事人。
  其二,控辩双方权利相同或对应。既然控辩双方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其诉讼权利自
然应相同或对应。相同是指双方完全享有同样的诉讼权力。如:庭审双方都有权通知新
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都有权申请相关人员回避等。相对应指
一方行使与他方相对应的权利。如:辩护方的辩护权对应与控诉方的控诉权,一方的反
对权对应与另一方的请求权等。
  再次,控辩积极对抗。
  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中心问题是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有无及大小。很明显,控辩双
方对此的看法和主张是截然不同的,这种对立势必体现为诉讼行为方式上的对抗。由于
控诉方是刑事诉讼的发动者和刑事责任的追究者,整个诉讼过程基本上呈现出控方的进
攻性诉讼活动和被告方的防御性诉讼活动相互交织的情景。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最大的
修改处之一就是审判方式上的变化,即强化控辩双方的举证和辩论,使得双方积极对抗
,以推动刑事诉讼活动向前发展。

  因为,“控辩双方的相对辩论,是法官发现客观真相,正确运用法律的基础和前提,
所以,这种变化能够充分推动控辩双方的控诉职能和辩护职能的发挥,增强庭审的辩论
性和透明度,以便法庭审理更趋科学,审理结果更能为当事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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