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刑辩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 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 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 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 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 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 问。连律师擅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查阅、摘抄、 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取保候审、质证、辩论等业 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用心做事。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甲、乙两兄弟于2010年冬至这天,相约后一起上山祭扫父母的坟墓。祭 扫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甲、乙按照当地的祭扫仪式,清除杂草后,分别在坟地实施了焚 烧“纸钱”、点蜡烛、燃放鞭炮的行为,后没有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就离开坟墓。后从该 坟地上燃起明火,引发了森林火灾,烧毁林木180余亩,造成损失15万多元。但无法查明 焚烧“纸钱”、点蜡烛、燃放鞭炮三个行为中到底是是哪一个行为引起火灾的。 二、分岐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理由是:过失 犯罪,法律有规定才负刑事责任。过失行为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才可能构成犯罪。我国 现行《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理论上认为不存在共同过失犯 罪。本案中无法查清是哪个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行为引发火灾,如果一起追究两人的刑事 责任,对没有引起火灾的那个人是明显不公平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甲、乙两人构成失火罪,系共同过失犯罪。理由是: 虽然《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该条第二款又规定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 别处罚。”故我国刑法并没有否定共同过失犯罪。甲、乙两人的共同过失、共同行为造成 了严重危害后果,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均应负刑事责任。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犯罪嫌疑人甲、乙构成失火罪,理由如下: 1、两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有共同过失。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 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本案两犯罪嫌疑人共同在一个墓地扫墓,都负有避免火灾的注意义务,本应相互提醒 不得用火或者在用火后共同采取足以预防危险的措施。但两人轻信能够避免火灾,两人 的行为相互影响,相互促进,一起违反规定在林地用火,事后又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 施,结果造成森林火灾,主观上共同存在轻信过失。 2、两犯罪嫌疑人有共同过错行为。两犯罪嫌疑人的一系列行为,是事先联络后依据 传统习惯共同默认的,出于祭扫坟墓的共同目的,在实施过程中相互配合并完成的。两 人的行为并不是简单巧合的同时行为,而是一个整体,各自的行为是默契的分工行为, 属共同危险行为。 3、共同危险行为造成了足以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后果。本案中失火的结果是毁坏林 木80多亩,造成损失5万多元,具有明显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失火罪的追诉标准, 具备了刑法关于失火罪的构成要件。 4、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否认共同过失犯罪。虽然《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 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该条第二款又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 犯罪论处;应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刑法条文明确规定了“共同过 失犯罪”这一术语,肯定了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且“应负刑事责任”。“不以共同犯罪论 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只是特别规定了对共同过失犯罪的处罚方法,并非 否认共同过失犯罪。在生产、生活、工作中,两个人以上共同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现象 是客观存在的。如果不用刑法予以规制,势必放纵这种违法行为,造成打击不力。司法 实践中也已经认可了共同过失犯罪的成立。如2000年11月15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后,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的,致使被害人因 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