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保定刑辩专业律师_:_网络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824人阅读

河北刑辩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
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
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
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
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
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
问。连律师擅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查阅、摘抄、
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取保候审、质证、辩论等业
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用心做事。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诽谤的构成要符合下列要件:
  1.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
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2.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a.行为人必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
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诽
谤。b.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
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
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
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
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
。c.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
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
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d.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属于情节严
重的构成犯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
诽谤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表现为: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
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
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3.诽谤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对一般诽谤行为需要年满16岁,16岁以下是限制民事
责任能力人,同时16岁也是刑事责任年龄。16岁以下的人有诽谤行为,其监护人有赔偿
责任。
  4.诽谤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
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
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

该文档为付费文档,购买后可以下载或在线阅读全文

/ 1
1 金币
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