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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之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如何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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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诉法之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如何区分
  核心内容:证据规则是指确认证据的范围、调整和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诉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同时也对瑕疵证据补正规则予以明确。非法证据和
瑕疵证据有许多相似之处,往往难以区分,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两者之
间的不同。
  非法证据主要是指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
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
  瑕疵证据是指不符合法定程序所收集的,在取证程序上存有瑕疵的物证、书证,也
包括在取证程序上存有瑕疵的证人证言、讯问笔录等言词证据。

  由于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有许多相似之处,如都违反了法律对收集证据的规定,都
欠缺证据的合法性要件等,往往难以区分,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困扰。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对证据合法性加以证明的责任,如何正确区分两者界
限,对于准确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瑕疵证据补正规则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在审查中
发现的“问题证据”到底是非法证据还是瑕疵证据,可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判断和区分:


  1、侵犯的法益不同。
  非法证据是以刑讯逼供、暴力、威胁以及冻饿晒烤等精神折磨的方式为手段,通过
直接侵犯公民宪法性基本权利特别是人身权而获得的。因此该违法取证行为既严重侵犯
了公民的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也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严重违背了国家对
人权的保障,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而瑕疵证据多属程序性违法而非实质性瑕疵,如在
制作证据笔录时出现的瑕疵。这种取证行为一般不直接侵犯公民基本权利,通常不会与
程序正义产生严重抵触,也不损害实体公正,因而其侵犯的法益要远远小于非法证据。

  2、证据的真实性不同。
  非法证据由于是侦查人员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等方法,迫使被讯(询)问人在肉体或
精神上遭受疼痛或痛苦、恐惧等情况下作出的供述,严重剥夺了其陈述的自愿性,极有
可能是背离案件事实真相的虚假供述。因证据的真实性无法得到保证,一旦被采信极易
造成事实认定错误导致冤假错案发生。而瑕疵证据的取得尽管存在违法情形,但只是程
序性违法,如侦查人员遗漏了在勘验、检查笔录上签名等,一般不会因程序上瑕疵而改
变证据内容,不会对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客观性产生实质性影响。因而非法证据的真实
性要明显小于瑕疵证据。
  3、违法程度不同。
  非法证据强调的是取证方法的非法性,主要表现为以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等法律明
令禁止的方法,以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方式去获取证据。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其既违反刑事程序法,也可能触犯刑法构成刑讯逼供罪。而瑕疵证据则表现为取证程序
的违法性,虽然侦查人员的行为违法,可能对办理案件的公正性造成损害,但经补正后
不会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因而相对于非法证据,瑕疵证据的违法程度要轻微得多。
  4、法律后果不同。
  非法证据侵犯公民基本权利,严重违背司法理念,违反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其造
成的后果无法通过事后补救得以修复,因而不具有可逆性和可补救性,不存在补正或合
理解释的可能,其自始不具有证明能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经发现应当一律排除
。而瑕疵证据虽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但如通过补正,其原有的证据合法性瑕疵得以
消除,就具备了证据资格,具有了证据的法律效力,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只有不能
补正或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时,才予以排除。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所有经过补正的瑕疵证
据都能作为证据使用,对于那些虽然经过补正,但仍无法排除虚假证据可能的,也应当
予以排除。
  5、适用规则不同。

  非法证据适用强制排除规则,因其严重违背国家人权保障价值理念,助长侦查机关
违法取证行为,容易导致冤假错案,严重损害司法公正,无论其内容是否真实可靠都必
须绝对排除,一律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没有任何自由裁量的余地。而瑕疵证据则适用补
正规则,因其欠缺证据合法性要件,其证明能力处于待定状态,应当给予侦查机关补正
机会。如经重新取证、补充完善等补救措施,或作出符合常理及逻辑的解释,最终能修
复取证程序上的瑕疵,其就可转化为合法证据,就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只有在补正不能
的情况下,才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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