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附带民诉时效问题解读

   核心内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诉讼时效与一般的民事诉讼不同,就附带民事诉讼
案件起诉时间而言,被害人只要在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视为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的,就没有超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时效,而不必受民事诉讼时效
的限制。这是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讼时效的特殊规定。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来为你
介绍这一规定的适用。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时效应当遵从刑事诉讼追诉时效。具体又有下列几种情形:

  (1)在刑事追诉时效期间内,司法机关对犯罪进行追诉的,权利人可在司法机关对
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之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不论此时是
否已过民事诉讼时效。若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提起,则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权利人可以向公安、检察机关提出赔偿要求,公安、
检察机关已经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

  二、经公安、检察机关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也可以受理。

  (2)权利人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则应按民事诉讼时效之规定,即
诉讼时效应为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并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
人是谁之日起算,延续至两年(普通诉讼时效)或者一年(特殊诉讼时效)之时,为时
效期满。时效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3)如果权利人可选择在刑事诉讼进行的同时单独提起民事损害赔偿之诉,但这需
要民事诉讼不必以刑事诉讼的判决为前提条件;或者当事人双方也可就民事损害赔偿之
诉以调解或和解方式解决。此时,诉讼时效也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
,并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人是谁之日起算,超过民事诉讼时效期间的,则丧
失胜诉权。

  (4)如果已过刑事追诉时效,而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并且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人是谁之日起算,却并未超过民事诉讼时效的情况下,权利人
只能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民事胜诉权并不因犯罪不再被追诉而丧失。


     (5)在不能十分确定刑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但却无疑构成民事侵权
行为的情况下,对于可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此种情况下,权利人能否提起刑事
附带民事诉讼,要视刑事诉讼的阶段而定。

  一、如果在侦察和起诉阶段,刑事诉讼部分就做了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的处理决定
,意味着刑事诉讼已经终结,刑事诉讼不存在,附带民事诉讼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
权利人只能提起独立的民事赔偿之诉,诉讼时效当然也应按照民事诉讼时效之规定计算
。

  二、如果案件已经到了法院审判阶段,权利人则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庭
经过审理,可以就刑事部分作出无罪的刑事判决,附带民事部分作出赔偿损失的附带民
事判决,诉讼时效的应为法院受理案件后,一审判决宣告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