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刑辩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 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 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 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 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 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 问。连律师擅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查阅、摘抄、 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取保候审、质证、辩论等业 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用心做事。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 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 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 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 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 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 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本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的 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 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二、本罪的构成 1、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和 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 本罪的对象是财物。《刑法》第163条第2款规定,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 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也构成本罪,因此,回扣、手 续费也是本罪的犯罪对象。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 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一是要有索取或收受贿赂 行为。二是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三是为他人谋取利益。四是受贿的数额必须达到一定 的标准。对于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 费,归个人所有的,也以本罪论处。 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 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不包括单纯违反地方性规定的行 为。?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主要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 , 以及公司、企业经理、厂长、会计、职工等行政、业务人员。 4、本罪主观方面表现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收受贿赂的行为是非法的,却故意收受 贿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犯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的结果,却故意实施。并且 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本罪与收取合理报酬行为的界限 公司、企业人员在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企业章程允许的范围内,以自已的 劳动换取合理报酬的行为不同于受贿行为。例如公司、企业人员在企业与市场的中介活 动中,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本单位同意,从事正当的业务活动及技术、信息咨询 服务为企业的生产发展解决各种技术难题,而获取合理的报酬是劳动所得,是一种合理 的劳务报酬,而不是受贿行为。 区别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与获取合理报酬的界限,关键在于看行为人获取的财物 是否为劳动收入,如果行为人不是用劳动换取的报酬,而是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 益、以各种名义上的“劳动报酬”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应认定为公司、企 业人员受贿罪。 2、本罪与请客送礼、接受馈赠行为的界限 在现实的人们交往活动中,公司、企业人员与亲友间出于联络感情、表达情谊,进 行请客送礼,接受馈赠的行为,一般都以公开的方式进行,而且礼物的数额价值一般不 大,行为人没有明显的、直接的谋利目的,这与以权谋私的受贿行为有着根本性质的区 别。区别的关键在于公司、企业人员接受财物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利用了职务之 便,接受财物的价值大小以及送礼人与受礼人之间的关系,是否是公开的方式进行等等 。 3、本罪与其他索取,收受提成、回扣、手续费等行为的界限 本条第2款规定:公司、企业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 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论处,而如果收受的回扣、手 续费不是归个人所有,或单位收受回扣、手续费,即使违反国家规定,也不构成本罪。 没有利用本人职务上便利,为他人推销产品、购买物资、联系业务,以“酬谢费”为名索 取、收受财物的,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专门机构,从事提供信息、介绍业务 、咨询服务等工作,按规定取得手续的,都不违反国家规定,不能认定为本罪。对此, 区别的关键在于索取、收受回扣、手续费的,是否归个人听有,是否符合国家及有关主 管部门的规定及同意。 4、本罪与受贿罪的界限 本罪与一般受贿罪在主观和客观特征上都具有犯罪故意及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 贿赂、为他人谋用利益恃征,但两者有区别表现在: (1)所侵犯的客体不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 和信誉。而一般受贿罪所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 (2)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人员。而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对于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和没有国家 工作人员身份的,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 之便索贿、受贿,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 人所有,构成犯罪的,应以受贿罪论处。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 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