尴尬中的刑事辩护律师 ——从李庄案看中国律师制度 重庆打黑运动搞得轰轰烈烈,大快民心,百姓对和谐的呼唤以及对“青天”的向往溢 于言表。然而,李庄案在重庆打黑运动中却写下了不知该如何言说的一笔。这是对律师 群体道德提升的呼唤?还是对辩护律师执业尴尬的无奈的速写?从李庄被抓到到终审判 决的出炉,耗时 57天,这被称为“重庆速度”的审判,是司法效率的提高,还是给刑事辩护律师的一个下 马威?刑事辩护律师执业环境的险恶,律师“谈刑色变”的无奈,对涉黑案件的不愿涉及 ,会见难,阅卷难等等问题,无疑是制约律师制度健康快速发展的瓶颈,是社会主义法 治社会建设中的阻碍。该如何保障刑事辩护律师的公正执业,该如何保障刑事辩护律师 的权利,该如何保障刑事辩护律师的人身安全,这不仅仅是对律师行业的拷问,更是对 司法制度的拷问,对中国法治建设的考量。 一、刑事辩护律师执业现状分析 随着2008年6月1日新修订的《律师法》施行,在形式上为律师执业提供了一个良好 的机遇,一个权利的渊源。但一批学者却不看好这部法律,称《律师法》是一部“一颁 布便死掉的法律” ,尤其是其中的33、34、35等法条,因为《刑事诉讼法》没有及时跟进,所以实施中会 有不可逾越的麻烦。2008年9月16日北京大学法学学院的博士生导师陈瑞华做客西南 政法大学西南学术大讲堂时就提到了类似的观点。因为没有制度保障的法律权利,如 同画在墙上的壁画,再美丽也不可能鲜活。的确,纵观全国的律师执业难问题,尤其 是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难,并没有因为《律师法》的施行而得到解决,相反,刑辩律师 的执业困境并没有改观,反而更加恶劣。 刑事辩护律师在执业中有“三难”或者“五难”之称。“三难”主要指取证难、阅卷难 、会见难,“五难”还包括取保候审难、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难。更有甚者,有的学者 提出了“十难”[1]之说。即除包括“五难”之外还有:举证质证难、辩论发言难、维护 被告人合法权益难、律师得到出庭通知和法律文书难、维护律师的自身合法权益难。 “三难”也好,“十难”也罢,只不过说明了了一个事实,那就是刑事辩护律师在现 行的司法体制下,难以发挥应该有的作用,难以担当法律赋予他的使命!重庆打黑运 动开始后,大批涉黑人员落网,这本该是刑事辩护律师发挥作用的很好的时机。然而 现实是很少有律师愿意接收涉黑人员的聘请,甚至有的律师就明言不接刑事案件。刑 事辩护本事律师最为高尚的职业境界,然而律师不愿涉及,是律师急功近利只愿接商 事案赚大钱,还是现有的司法体制不适合刑辩律师执业的展开? 让我们引用以前的一些数据,虽说不具有现在的论据价值,但至少能说明一些问 题。“在事关被告人生死攸关的刑事案件中,有70%以上的案件没有律师介入,被告人 只能为自己辩护。”“中国自1997年至今至少500名以上的律师被滥抓、滥拘、滥捕、 滥诉、滥判,其中80%是由司法行政部门抓进班房的,而绝大部分(占80%)又最终宣 判无罪。”“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的案件最近几年 呈上升的趋势,律师被绑架、殴打、非法拘禁的事件多达42起。”“与近几年来各级法 院审理刑事案件不断上升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北京律师不敢办刑事案,年人均办案数 量已下降到不足1件。2000年北京律师5495人,全年办理刑事案件4300件,人均办理 刑事案件从1990的2.64件下降到2000年的0.78件。”[2]这是以前的数据,可能不具有 现在的指导意义,但至少给我们以警示,况且,近些年来,律师的执业状况并没有多 大的改善。 让我们再来看一段网上的介绍:可等朱明勇赶到看守所,却被告知“必须要专案 组成员在场才可以会见”。这让他非常吃惊:“案子都已经到了审判阶段,被告人已经 由法院换押,按规定此时侦查机关已无权接触被告人,为什么还要警察在场?”事实 上,新修订的《律师法》第33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 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 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虽然新《律师法》2007年10月29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08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但这部法律中的相关条文依旧 “形同虚设”,因为《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文并没有做出对应的修改。当律师们试图 拿出新《律师法》“第33条”作为依据的时候,往往被相关部门告知:“行不通”。[3] 这是重庆打黑时,龚刚模涉黑案二号人物樊奇航的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是遭遇的 情况,这是否可以看为刑事辩护律师在涉黑案中权利被挤压的一个缩影呢? 二、 刑事辩护律师执业现状成因分析 刑事辩护律师出现这种执业的窘境,不仅有司法制度的原因,也有法律制度缺 失的原因,但我们认为归根结蒂还是司法制度的作祟。 (一)司法权严重依赖于行政权 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共同追求,是现代法治精神的精髓的体现,是法 治社会的题中应有之意。然而处在转型期中的中国,司法独立还没有真正的实现,还 仅仅体现在形式上,实质上司法权受制于行政权。李庄案的辩护律师陈有西在他的学 术网上提到了一个案例,是几年前被《中国青年报》以《一场被法外力量左右的审判》为 题披露出来的。辽宁本溪市平山区的周澄,据称比窦娥还要冤屈的一个人物。负责一 审的法官因病将亡,披露了当年周澄案的一审审判委员会和二审合议庭的记录,天大 冤案方才大白于天下。当周澄受审时,所有的办案法官都认为周澄无罪,二审合议庭 也认为无罪,但周澄被判了刑,关了五年,至今未得昭雪,不得平反。《中国青年报 》披露的一审审判委员会记录和二审合议庭记录令人触目惊心:周澄案的审判长首先 做了汇报:上次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被告人周澄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本案又系相关 部门关注的案子,上级法院意见判起刑线5年。法院院长范玉林发言:就判5年。副院 长沙兆林说:判5年。同意上级法院的意见。其他委员一致同意。于是,决定被告人 周澄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周立即上诉了。二审合议庭评议。二审审判 长张笑威说:从法理上讲本案我认为被告人周澄不具备挪用公款罪的成立要件,但本 案的一审却定了罪。考虑到本案(被相关部门)多方关注与过问,我同意原审的定罪 量刑,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代理审判员马仁凯说:我认为本案从法理上讲不构成 挪用公款罪,但考虑到上面的意见要求,本案是交办的案件,并且提出了主要意见。 故同意主审人的意见。另一名代理审判员陈长生也考虑到领导及相关部门意见。于是 合议庭一致意见:从法理上讲本案的事实不能证明被告人周澄有罪,但考虑到本案是 领导过问并关注的案件,而且领导也有具体要求,因此特作出如下意见,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就是因为上级机关的决定,法律便如同儿戏一般被抛弃了,被践踏了, 被侮辱了。 司法权没有完全独立,法院沦落为政府的下属的部门。浙江十多年前一个法院 帮助山东当事人执行了当地企业的财产,县长在干部大会上公开说法院吃里扒外,导 致县里经费紧张,因此压缩经费先从法院开始,下半年法院经费不再追加。法院的经 费由政府说了算,不听话,就打压,法院能够独立办案吗?法院能够主导审判吗? 法院的独立审判权都没有保障,律师的辩护不更是水中之月,价值低廉的很吗 ?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再符合法律,再尊重事实,再符合法理,行政机关一句话,法 院的判决就出来了,律师不过是白忙活一场罢了! 领导机关指导法院办案,内部请示,上级先定后审,在中国的司法审判中已然 成为惯例,甚至是高于法定程序的“最主要程序”了,这是司法制度的悲哀,更是律师 辩护制度的灭顶之灾! (二)保障律师权利的法律制度缺失 《律师法》也好,《刑事诉讼法》也罢,只是标明了律师享有的权利,却没有确实 可靠的制度保障律师权利的维护。说律师有阅卷权,但有关机关就是不让阅卷,诉求 无门;说律师有会见权,有关部门就横加阻拦,欲辩何难。没有保障的权利只不过是 一句空话罢了! 参考文献: 【1】许兰亭《让所有的辩护都通往正义——许兰亭律师文集》[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出版社,2007年 【2】王思鲁《金玉良言——律师职业生涯启示录》[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 【3】程滔《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 年 【4】张思之《我的辩词与梦想》[M]学林出版社,2001年 【5】陈光中《公正与律师制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 ----------------------- [1] 程滔《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11页 [2]程滔《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11页 [3] http://baike.baidu.com/view/3126844.htm?fr=ala0_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