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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丽娟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嘉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陈丽娟的委托后,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 。经多次会见被告人,查阅本案有关案件材料,现就本案事实、情节和量刑提出如下辩 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七)增加的新罪名 众所周知,刑法修正案(七)于2009年2月28日公布并生效。我国刑法溯力坚持“从旧 兼从轻”原则,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七)中新增加的罪名,在2009年2 月28日之前的刑法中并未规定此罪。所以,应对被告人陈丽娟在2009年2月28日前后的行 为区别对待。辩护人认为,根据我国刑法溯及力“从旧兼从轻”之原则,被告人陈丽娟在 2009年2月28日以前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于其2009年2月28日 之后的行为,控方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起诉,辩护人无异议。但是,在认定涉案金 额方面,应当将2009年2月28日之前的排除,这样量刑才会更加准确公正,被告人正当的 合法权益才不致损害,法律的权威才得以体现。 二、从公司的经营模式来看,属于实体经营,不存在虚构产品的情况。 据查明的事实,新生活公司属于直营模式,公司自己生产,签订销售合同批发给特邀经 销商。公司所经营的产品是实际存在的,我们已经知道,其主要产品有化妆品、洗浴品 、彩妆,女性内衣、健康食品等(从其他涉案人员的供述也可以得到证实)。所以,可 以肯定的是,新生活公司不存在虚构产品,欺诈的情况。换句话说,陈丽娟按照程序加 入这样一个公司进行销售活动,是合法也是合理的。作为公司的员工,任何一个普通人 都想尽自己最大努力去提升自己的销售业绩,来获得更大的回报。按照新生活公司的规 定,只有将产品推介给更多的人使用,吸引更多的会员,并且销售额达到规定的数额, 才有晋升的机会。被告人陈丽娟也不例外,这说明她从一个会员,发展成为一个本部长 ,也有其合理之处。作为新生活重庆分公司事业部的负责人期间,陈丽娟一直是接受上 级的指令和安排,在产品销售推介方面,没有出现欺诈、胁迫或是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情况。更重要的是,所有的参与人员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自愿加入或退出,这与一 般公司无异。 所以,这与典型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有所区别,应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况,辩护人认 为合议庭在量刑时应当予以充分考虑,以示公正。 三、被告人陈丽娟虽系新生活重庆分公司事业部负责人,但主要是接受上级指令, 在整个系统中起辅助作用。 一个传销组织中,有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与者、次要的积极参与者、一般参与者。 在本案中,新生活集团成员分为老总(法定代表人)、副总、理事、本部长、经理、特 邀经销商,集团公司的部门分为美容教育科、企划科、法制办、顾客保护科、资源室等 ,而分公司还分为两个部门:事务局与事业局。 一方面,可以看出整个集团体系庞大,其本部长的人数更是众多,被告人陈丽娟作为 集团公司的其中一个本部长,并不处于核心领导地位,只能算一个次要的积极参与者。 另一方面,从重庆分公司结构体系来看,事业局和事务局是平级关系,但是总公司的 指令都是由事务局接受,再传达给事业局,换句话说,没有上级的指令,没有事务局的 传达,事业局是根本不可能自作主张组织领导工作。被告人陈丽娟作为事业局的负责人 ,实际上是受上级控制,并未处于核心领导地位。 四、被告人陈丽娟具有法定从宽处理情节。 根据《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 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丽娟从羁押到开庭,认罪态度好,应属 于法定从轻情节。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存在共犯的情形,所以其他被告人认罪与 否与被告人陈丽娟无直接关系,所以不影响此条规定的适用。 五、酌定从轻处理情节。 1. 据查明的事实,被告人陈丽娟自始自终没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欺诈或威胁他人等情况 。 2. 到目前开庭为止,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新生活集团重庆分公司造成任何人身损害等为害后 果。 3. 加入新生活集团之初,被告人陈丽娟因认识不足,法律意识淡薄,并未认识到自己的行 为是违法犯罪。 4. 被告人陈丽娟有悔过情节,通过教育已深知传销的危害。 六、被告人陈丽娟系初犯,家庭情况特殊,恳请从轻处理。 1. 被告人陈丽娟之前从未有过犯罪前科,在老家开化妆品店时一贯表现良好。 2. 被告人家中双亲都年事已高,身体条件不好,陈丽娟本人更是为不能尽孝道而悔恨不已 。 3. 被告人陈丽娟患有心肌梗塞、胃炎等疾病。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五、 坚持宽严相济,确保社会稳定 18、当宽则宽,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 本案被告人陈丽娟,虽然参与涉及了传销活动,但同时也是一名受害人,她已经深刻认 识到传销的危害性,并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这将有利于减少社会对立面。所以,对其 从宽处罚就显得尤为必要,无论是对最高法院办案精神的贯彻,还是维护社会和谐方面 都是有益的。 综上: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丽娟,同时也是受害者,其悔罪表现好,犯罪情节较轻, 加之身体虚弱多病,恳请合议庭对其从轻处罚。在排除其行为不再对社会发生危害的前 提下,尽可能考虑判处缓刑,以彰显法律的人性关怀。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能充分考虑并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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