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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案二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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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案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镇远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指-------
律师担任其二审阶段的辩护人。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杨见青为变卖父母名下并有其儿子等居住的房产遭拒绝后,
竟将其父母双亲杀害,其作案动机卑劣,手段残忍,杀死父母双亲,社会危害极大,且
颠倒是非,认罪态度较差,情发不容。据此,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杨见青死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杨见青的死刑判决不符合我国刑法和刑事
诉讼法的规定以及我国的刑事司法精神和死刑政策,不能判处被告人杨见青死刑立即执
行。
  一、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没有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
标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首先,一审法院对被告人杨见青的判决书(第2页下方)中的审理查明叙述是:“、、、
、、、向其父母提出变卖农药厂宿舍以帮助其偿还其债务的想法,遭其父杨继昌的极力
反对和责骂被告人杨见青变卖父母名下的房产等原因产生杀害父母的歹念,遂先后将父
母杀死,、、、、、、。”法院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而主观作出行为判断。1、根据王琦
萍(前妻)、杨正南(儿子)、钱建龙(同学)等证人证言,被告杨见青在外面连续几
年欠款数额巨大,也并没有影响他的行为无论是对父母还是对他人态度依然温和,也没
有与父母打架,仅仅是与父亲的性格不合,这是其父杨继昌严格使然。而且在与同学、
朋友间的几年交往中一直对别人有欠款,但也没有过激反应,仍然心态平稳。2、被告人
杨见青一直与母亲感情比较亲,而对父亲的责骂也应该习以为常了,在家也没有暴力反
应,因此,不可能因为一次责骂产生杀害父母的歹念。3、根据刑法规定疑罪从无的原则
,不能因为欠债买房就表明其必然有杀人歹念,尽管被告杨见青在外欠款的数额巨大,
但也没有对其他人有杀人的想法,从此行为可以看出其对欠款开的比较开。4、根据被告
人描述其杀害父母的陈述可以看出被告杨见青应当属于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
,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
到强烈刺激,
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
神状态下当场实施。其次,买房行为与杀人没有因果关系,房子的抵押是被告父母同意
并签字的,即使卖房被告依然有较大数额外债,被告父母内心也清楚,否则被害人杨继
昌就不会向证人于龙德诉说做人失败,并表现情绪低落。
    二、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杨见青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理由不充分。
       首先,根据《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
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
行。首先,因此司法实践中“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情形包括:(1)平时表现较好,犯罪动
机不十分恶劣,因偶然原因犯了特别严重罪行的;(2)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责任不全在被
告人的(3)被害人有明显过错,引起被告人激愤犯罪的;被告杨见青具有以上三种《刑法
》中的酌定量刑情节。其次,从犯罪动机讲,而是被告杨见青没有犯罪动机而是激情杀人
。从犯罪手段上讲,没有实施残忍手段,仅是在下意识用手捂压致被害人死亡。从犯罪
时空环境讲,仅在自家临时激情行为。总之,被告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均达不到罪
行极其严重,其社会危害性相其他杀人罪对较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
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9、要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
重适用死刑”的政策。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
判处死刑。要依法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统一死刑案件的裁判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
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拟判处死刑的具体案件定罪或者量刑的证据必须确实
、充分,得出唯一结论。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但只要是依法可不立即执行的,就不应当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三、从犯罪的构成要件来看,也不属于作案动机卑劣,手段残忍。 
 
首先,从主体上讲,被害人是其父母,彼此感情很好。从人性角度说,没有其父杨继昌
对其母虞淑懿的暴力行为为前提,被告人也不可能产生杀其父的激情杀人想法。其次,
从犯罪行为上讲,其父是被告口鼻遭捂压致死,只是临时看见其父行为,在实施阻止其
父行为时激情产生的,丧失自我控制而杀人。再次,主观方面,其在实施行为是一种下
意识的行为,并不是蓄谋杀人。从证人证言(前妻)、杨正南(儿子)中可以看出,被
害人杨继昌对其妻子虞淑懿经常有暴力行为,均是由被告人杨见青拉开,杨见青也未对
其父有暴力行为,一直忍让,案发当时看见其父正在杀害其母,由于外界刺激产生下意
识杀人行为。因此,其行为明显不属于作案动机卑劣,手段残忍杀人行为。
  四、一审判决对本案被告人杨见青量刑不当。
  第一,被告人杨见青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其在公安机关的讯问过程中和一审法院审
理过程中,多次明确表示对自己的罪行感到后悔。
第二,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在公安机关的侦查、公诉机关的审查起诉和人民法院的审理
过程中,被告人杨见青均承认了其杀人行为认罪,态度端正、积极,属于坦白。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3、被告人案发后对被
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婚姻家
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
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
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五,本案被害人杨继昌有一定过错。
    被告人说被害人杨继昌经常打骂其母亲并且在事发前还对被告人其母有诗人行为,
被告开始是出于防卫行为,由于行为过激造成被害人死亡,被害人对被告人其母进行训
斥和打骂,从而诱发了被告人的逆反心理,并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但是法律在保护
被害人权益的前提下,按照“过错相低”的基本原则,也不应当忽略掉对犯罪者权益的保
护。在对因激情和义愤实施杀人者进行量刑时,按照“情节较轻”处理合乎基本的“过错相
抵”法律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2、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
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
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六、被告无前科劣迹,平时表现较好,以及亲属和邻居对其行为的宽恕。
    被告有一定文化素养,对父母一直以孝顺,与父母基本没有争吵。而且其一直遵纪
守法,为人不错,性格温和,从无违法犯罪行为。尽管犯罪人的一贯表现既不是定罪的
根据,也不是量刑的主要依据,但与犯罪行为有密切联系的一贯表现,却是量刑时应当
考虑的因素,因为这种因素也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因此,被告虽然构成犯罪但
其社会危害性还不足以判处死刑。加之这次行为其亲属及邻居也希望法院能够给予被告
重新做人的机会。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人死不能复生。这两句话听起来普普通通,但却真真切切地警示着
我们生命的珍贵。请我们冷静些,再冷静些,慎重一点,再慎重一点。对因激情实施杀
人者进行量刑时,按照“情节较轻”处理,有利于教导每个社会公民对自己实施的影响或
侵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更加理智地进行权衡。考虑到激情杀人行为属于“情节较轻”的量刑
依据,每个人为避免自己成为激情杀人行为人,会本能地对自己不符合社会道义的行为
自觉地内敛,从而更加理智地划定自己行为的边界,尽可能地避免侵害他人事件的行为
发生,有利于最大可能地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在此,辩护人衷心希望,二审法院高度
重视并充分考虑一审判决在事实和证据认定上存在的诸多疑点,以严谨细致的态度和作
风,从人道主义的立场和人性化的司法理念出发,改判被告人杨见青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辩护人:
                                                    
    201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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